德恒研究丨EPC联合体对下游单位如何承担责任?一文讲清法律要点与判例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25-05-30点击:


作者: 向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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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EPC联合体定义
二、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2022)最高法民申482号裁定书
(二)二审(2015)川民终字第664号判决书、再审(2018)最高法民申2076号裁定书
(三)(2021)最高法民申7296号裁定书
四、法院认定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单位连带责任的四大审查要点
引言
EPC联合体投标现已经成为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常见模式。但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无明确规定,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争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对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EPC联合体定义
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又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规定,承担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营等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项目模式。
联合体是工程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结合而组成的一种组织形式。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承包人的身份共同承包,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二、法律规定
1.《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
(一)(2022)最高法民申482号裁定书
原文:电建河北公司、电建贵州公司、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四家公司作为联合体参加涉案工程招投标,中标后与平塘交建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对联合体成员进行了具体分工,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四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实质上已经形成合伙关系,江苏路成公司、河北佳源公司为执行合伙人,其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即负责案涉工程项目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即联合体共同承担。
该案例说明联合体对外承担责任前提:①联合体成员是否约定了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②联合体成员对于下游分包事务形成事实合伙关系,具有明确分工。
(二)二审(2015)川民终字第664号判决书、再审(2018)最高法民申2076号裁定书
原文:1.2010年12月9日的《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与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组成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技改搬迁项目(一期标段)联合体,共同参加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技改搬迁项目一期标段施工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①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为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技改搬迁项目(一期标段)的牵头人。
②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③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④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如下: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负责本项目施工;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实施管理与协调。
该案例说明联合体对外承担责任前提是:
①约定合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②在联合体协议中是否明确由牵头人负责合同的订立。
(三)(2021)最高法民申7296号裁定书
原文:关于教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系李文与自立公司双方签订,二审法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认为教建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对自立公司欠付李文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该案例说明联合体对外承担责任前提是联合体成员是否有作为合同相对方与下游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②联合体成员是否实际进行管理参与分包合同事务,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③联合体成员是否互相分工合作,被视作一个整体,对外形成利益共同体;
④联合体成员是否作为分包合同的相对方。
该案例说明联合体对外承担责任前提是联合体成员是否有作为合同相对方与下游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四、法院认定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单位连带责任的四大审查要点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
法院在判决联合体是否对下游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时,主要看以下几点:
①联合体协议中是否有对外作出负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②联合体成员是否实际进行管理参与分包合同事务,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③联合体成员是否互相分工合作,被视作一个整体,对外形成利益共同体;
④联合体成员是否作为分包合同的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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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银朝军
编辑: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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