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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动态 |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圆满举办《建工解释二》专题学习座谈会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26-08-13点击:

       为准确理解与适用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精准把握全新裁判规则,进一步提升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办案能力,2026年7月24日上午,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建工解释二》专题学习座谈会。本次座谈会由高级合伙人徐志群律师主持,四位专业律师作主题分享,全所业务律师参会并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伊始,徐志群律师作主持开场。他指出,《建工解释二》共计二十三条,直击多年来建工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观点分歧显著的行业痛点。该解释围绕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未完工程结算、财政评审与审计结论对工程结算及付款的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四大高频疑难问题,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重构与调整,是当前建工法律服务领域必须深研的核心规范。本次座谈会特选取上述四大实务痛点进行模块化拆解,旨在贯通法条规范与诉讼实操,助力全所律师快速建立新规适用思维。


 
       在主题分享环节,四位律师分别围绕核心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合伙人胡梦丽律师系统梳理了“实际施工人”概念自2004年确立以来的制度演变脉络。他指出,该制度虽为破解农民工欠薪难题应运而生,但在长期实践中亦衍生出合法分包主体刻意制造合同无效、中间主体借规则截留工程款等道德风险与负面激励。《建工解释二》正式取消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重构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不同情形下的权利救济路径,明确将“合同相对性”作为基本原则。
       新规下,挂靠人仅在发包人签约时明知挂靠事实的前提下,方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成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核心法律渠道;农民工工资则通过工程款与欠薪分轨保护的特殊机制予以保障。胡律师提示,新规实施后,建工案件的诉讼策略须全面重构,律师应提前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并强化全过程的证据留存意识



       深耕建工领域十余年的王铮律师,围绕固定总价合同调价与未完工程结算两大核心条文进行了剖析。针对《建工解释二》第九条,王律师解读了固定总价合同项下,建设工期内人工及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原则上不支持调价的规范逻辑,明晰了不同工期延误情形下的风险分配边界,并梳理了建材价格波动构成“重大变化”的实务判断标准。
       针对第十条关于未完工程的结算规则,王律师详细阐释了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部分统一采用“定额比例折算”标准计价的规范安排。他结合湖南本地大型地产停工项目的典型案例,对比新规出台前裁判尺度多元并存的乱象,强调了新规统一裁判导向的制度价值,并指出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与违约责任的追究可并行处理



       合伙人梁莉筠律师聚焦政府投资项目的高发争议,深度解读了《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确立的三层核心规则:即“约定优先原则”“最长一年审定期限”以及“审计结论明显不符时可申请司法鉴定”。
       她结合办案实例,提示承包人应完整留存结算文件的送达凭证,并指出新规在特定情形下实现了举证责任倒置,显著减轻了施工方的举证负担。此外,结合湖南省国有资金项目的相关政策变化,梁律师建议国有资金发包方与施工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时限,以有效规避长期结算僵局。
 


       郭非凡律师针对《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系统解读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五项新规调整,具体涵盖:权利范围的有序收缩、折价行权的四重审查标准、债权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物上代位效力的确立,以及起算时点的细化认定。
       同时,郭律师清晰厘清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及普通债权,但劣后于消费者商品房生存权保护的权利顺位逻辑,为律师代理执行异议及破产分配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实务指引。
 
 
       本次专题学习座谈会内容翔实、研讨深入、视角多元,有效促进了全所律师对《建工解释二》核心条款的系统理解与实务把握。未来,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紧跟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不断夯实专业基础,提升建工法律服务质效,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审核:银朝军
图文/编辑: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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