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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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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动态 | 我所胡梦丽律师受邀在湖南省多元民商事调解中心解读《新加坡调解公约》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26-08-31点击:

       2026年8月27日,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梦丽律师受湖南省多元民商事调解中心邀请,围绕《联合国关于国际商事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制度背景、适用范围、跨境执行规则及涉外文书规范开展专题讲解
 

 
       01.聚焦多元解纷,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

       湖南省多元民商事调解中心是由湖南省司法厅主管、经湖南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民商事调解机构,旨在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与“诉源治理”要求,构建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作为专业民商事调解机构,该中心积极发挥专业调解在高效化解商事纠纷、降低市场主体争议解决成本、维护交易关系和促进社会协同治理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02.系统解读《新加坡调解公约》

       授课中,胡梦丽律师以“能否进入公约、如何申请执行、对方如何提出抗辩、律师如何提前防范”为主线,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核心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
       第一,在制度定位方面,胡梦丽律师对诉讼、仲裁与调解三种跨境争议解决路径进行了比较。他指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重要价值,在于为国际商事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提供相对统一的跨境执行与援引框架,弥补传统调解成果跨境兑现机制不足的问题。
       第二,在适用范围方面,胡梦丽律师围绕商事性、国际性、调解产生、书面形式及排除事项等要素,提出“五问判断法”,帮助实务人员快速判断有关和解协议能否进入公约适用范围。他特别提示,不能仅凭“跨境交易”和“和解协议”两个表面特征直接适用公约,而应当结合当事人营业地、主要履行地、争议最密切联系地以及调解程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在跨境执行与抗辩规则方面,胡梦丽律师重点讲解了公约第4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第5条规定的拒绝准予救济事由。申请执行时,不仅需要提交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还应当准备能够证明该协议产生于调解的材料,并结合执行地法律准备主体授权、电子签署日志、译本、公证认证及资产线索等文件。
       针对拒绝准予救济风险,胡梦丽律师将相关事由归纳为能力与授权、协议效力与履行、调解程序与披露、公共政策与可调解性四类,并强调律师应当将这些风险反向转化为调解程序管理、协议条款设计、签署核验及证据归档要求。

       03.强化文书设计,推动调解成果跨境兑现

       在涉外文书实务部分,胡梦丽律师结合跨境商事争议处理场景,对调解条款、和解协议、调解证明及执行证据包的设计进行了重点讲解。
       他指出,跨境调解的专业价值,不仅体现在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更体现在确保和解协议能够被执行、相关事实能够被证明、程序能够顺利衔接、对方抗辩能够得到有效应对。
       为此,律师应当从执行结果出发,提前核验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授权,规范调解员独立性及利益冲突披露,明确和解协议的最终性、约束力、履行内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准据法、语言及送达安排,并在结案时形成完整的执行证据包。

       04.发挥专业优势,助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本次专题讲解进一步深化了对《新加坡调解公约》及跨境商事调解实务的认识,也为调解机构、调解员和律师共同提升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能力提供了有益参考。
       此次受邀授课,是我所律师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服务涉外法治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未来,我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商事调解、涉外争议解决及诉源治理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专业、高效、多元的法律服务。
 
 
 
 
审核:银朝军
图文/编辑: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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